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寿险公司非现场监管规程(试行)(2006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监管部门应针对寿险公司法人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不同风险管理职能,通过定性分析,确定单项风险管理能力以及在此基础上加权汇总后的总体风险管理能力,划分单项及总体风险管理能力的等级。(评估要素和评分标准参见附件二、附件三)。

风险管理能力等级分为:良好、一般、欠佳三个级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