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寿险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办法(试行)(2006年) 第四章 寿险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办法(试行)(2006年) 第四章 第四章 评价方式 第三十一条 寿险公司内部控制评价采取寿险公司自我评估与监管部门独立评价相结合的方式。 第三十二条 寿险公司应根据本办法于每年年末针对每一项评价点,从健全性、合理性、有效性三方面全面进行自我评估,并填写内部控制评估表、撰写内部控制年度评估报告。监管部门认为必要… 第三十三条 内部控制评估表和内部控制年度评估报告应真实、完整,不得瞒报和虚报。 第三十四条 监管部门应根据风险大小和重要性对寿险公司内部控制进行抽查,实施独立评价。 第三十五条 中国保监会负责对寿险公司法人机构的内部控制进行评价。根据工作需要,中国保监会可授权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对辖区内寿险公司法人机构的内部控制进行评价。 第三十六条 监管部门对寿险公司内部控制进行评价,原则上每三年为一个评价周期,每年至少覆盖三分之一以上的寿险公司。当寿险公司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经营状况出现严重恶化、偿付能… 第三十七条 监管部门初次对寿险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时,须覆盖内部控制的所有方面。再次评价时,可根据监管重点、评价期内寿险公司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确定评价的范围。但在每三次再次评… 第三十条 目录 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