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寿险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办法(试行)(2006年)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内部控制评估表和内部控制年度评估报告应真实、完整,不得瞒报和虚报。

填写内部控制评估表时,应对每一项评价点的基本情况进行描述,对其健全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评价,并揭示存在的内部控制缺陷。

内部控制年度评估报告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本单位内部控制情况。应覆盖本单位内部控制体系范围内的所有活动,从控制环境、风险识别与评估、控制活动(包括业务、财务、资金、信息技术、其他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监督五方面分别进行评价。

本年度完善内部控制的措施及上年度内部控制缺陷[1]的改善情况。

目前内部控制存在的漏洞和缺陷。

下一年度改进内部控制的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