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游管理办法(2017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旅游突发事件发生后,导游应当立即采取下列必要的处置措施:

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情况紧急或者发生重大、特别重大旅游突发事件时,可以直接向发生地、旅行社所在地县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相关部门报告;

救助或者协助救助受困旅游者;

根据旅行社、旅游主管部门及有关机构的要求,采取调整或者中止行程、停止带团前往风险区域、撤离风险区域等避险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