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游管理办法(2017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导游在执业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安排旅游者参观或者参与涉及色情、赌博、毒品等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
擅自变更旅游行程或者拒绝履行旅游合同;
擅自安排购物活动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以隐瞒事实、提供虚假情况等方式,诱骗旅游者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愿,参加购物活动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以殴打、弃置、限制活动自由、恐吓、侮辱、咒骂等方式,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参加购物活动、另行付费等消费项目;
获取购物场所、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等相关经营者以回扣、佣金、人头费或者奖励费等名义给予的不正当利益;
推荐或者安排不合格的经营场所;
向旅游者兜售物品;
向旅游者索取小费;
未经旅行社同意委托他人代为提供导游服务;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