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游等级考核管理办法(2025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获得第十二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表彰奖励的导游,可以向省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申请晋升一个导游等级;省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作出晋升决定后,应当报国务院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备案。符合第十二条第四项激励晋升情况的导游,可以向国务院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提出晋升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