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导游人员管理暂行规定(1987年) 第十九条 导游人员管理暂行规定(1987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受处罚者对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诉;上一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诉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答复。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