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对部分刀具实行管制的暂行规定(1983年) 第十三条 对部分刀具实行管制的暂行规定(1983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非法制造、销售、携带和私自保存管制范围刀具的,公安机关应予取缔,没收其刀具,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条款予以治安处罚;有妨害公共安全行为,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1957)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