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设备有关问题的通知(2000年) 四、

四、 进口设备验放依据

外商投资企业以投资总额外自有资金进口更新设备、技术及配备件属企业生产自用,应列入“合资、合作设备”或“外资设备物品”进口项下,其设备、技术及配备件进口比照投资项下进口管理规定,由海关凭外经贸部或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在进口设备物料清单上加盖的“外商投资企业进口审核专用章”验放,其中,属国家限制进口管理商品,须凭上述外经贸主管部门批件办理进口许可证、件。

请各地外经贸主管部门认真按照补充通知的规定,做好项目确认书和进口证明的出具工作,各地不得将审批权限层层下放。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部(外资司)反映。

本文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文件下发前已到达口岸尚未办结海关手续和海关登记验放的上述进口货物,应比照本文补办有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