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设备有关问题的通知(2000年) (四)

(四) 允许类、限制甲类外商投资企业以非法人形式设立的外商投资研发中心,原则上应以分公司形式设立,其免税进口设备用汇额度按经批准的分公司营运资金核定;设立在企业内部的研发中心,由审批机关根据企业申报的研发中心可免税进口设备的清单及金额一次性核定,但项目确认书、进口更新设备、技术及配备件证明仍由省级审批机关出具。企业应在申请报告中详细列明企业财务预算与仅用于研发中心的设备清单和用汇额度,并提供经审计的上年度财务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