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贸易壁垒调查暂行规则(2002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外经贸部在以下情况可以决定中止调查:

被指控措施的实施国(地区)政府承诺在合理期限内取消或调整该措施;

被指控措施的实施国(地区)政府承诺在合理期限内向我国提供适当的贸易补偿;

被指控国家(地区)政府承诺履行贸易条约或贸易协定的义务;

外经贸部认为可以中止调查的其他情形。

外经贸部决定中止调查的,应当发布公告,并立即通知利害关系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