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贸易壁垒调查暂行规则(2002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利害关系方认为其提供的资料泄露后将产生严重不利影响的,可以向外经贸部申请对该资料按保密资料处理。
外经贸部认为保密申请有正当理由的,应当对利害关系方提供的资料按保密资料处理,同时要求利害关系方提供一份非保密的资料概要。
按保密资料处理的资料,未经提供资料的利害关系方同意,不得泄露。
外经贸部认为保密申请有正当理由的,应当对利害关系方提供的资料按保密资料处理,同时要求利害关系方提供一份非保密的资料概要。
按保密资料处理的资料,未经提供资料的利害关系方同意,不得泄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