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贸易壁垒调查暂行规则(2002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外经贸部在以下情况可以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所描述的情况与事实明显不符;

申请材料不完整,并且未在外经贸部规定的时限内提供补充材料;

申请人所指控的措施或做法明显不属于本规则第三条所指的贸易壁垒;

外经贸部认为不应立案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