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对外贸易壁垒调查暂行规则(2002年) 第三章 对外贸易壁垒调查暂行规则(2002年) 第三章 第三章 审查和立案 第九条 外经贸部应当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及有关证据材料之日起60天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作出立案或不予立案的决定。 第十条 外经贸部在审查申请材料过程中,可以要求申请人按规定的时限提供补充材料。 第十一条 如果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本规则第二章的规定,并且不存在本规则第十四条第(一)、(三)和(四)项规定的情形,外经贸部应决定立案调查该申请所指控的贸易壁垒措施或… 第十二条 立案调查的决定,由外经贸部予以公告。公告应载明贸易壁垒措施或做法、涉案产品或服务和涉案国家(地区)等内容,简要介绍已有的信息,并说明利害关系方陈述意见及公众提出… 第十三条 立案公告发布之日为立案日期。 第十四条 外经贸部在以下情况可以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 第十五条 不予立案的决定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作出决定的理由。 第十六条 外经贸部决定自行立案的,应当发布立案公告。 第八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