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援助管理办法(试行)(2014年) 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六条 援外项目中方实施主体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商务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人民币以下罚款,并可以依法公布处罚决定;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将所承担的援外项目任务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未按援外项目实施合同履行义务或迟延履行义务,影响项目正常实施,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挪用援外资金的;
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
援外项目中方实施主体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受到行政、刑事处罚的,自处罚生效之日起二至六年内,不选定其参与援外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