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对外援助管理办法(试行)(2014年)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对外援助管理办法(试行)(2014年) 第四十七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国家机关和援外项目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对外援助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利用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损失的; 泄露国家秘密的。 第四十六条 目录 第八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