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援助管理办法(2021年) 第四十八条
第四十八条 对外援助项目实施主体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际发展合作署、援外执行部门依职权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可以并处人民币3万元以下罚款,并依法公开处罚决定:
将所承担的对外援助项目任务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未按对外援助项目实施合同履行义务或者迟延履行义务,影响项目正常实施,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挪用对外援助资金的;
未按规定保证外派对外援助人员工作和生活待遇,未提供人身意外伤害保障的。
对外援助项目实施主体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依照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