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对外援助管理办法(2021年) 第七章 对外援助管理办法(2021年) 第七章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对外援助项目实施主体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际发展合作署、援外执行部门依职权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可以并处人民币3万元以下罚款,并依法公开处罚决定: 第四十九条 国际发展合作署、援外执行部门和驻外使领馆(团)的工作人员在对外援助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目录 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