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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援助物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 第二章

第二章 供货清单的确定

第五条 商务部根据援外物资项目政府间协议确定援外物资的供货清单。 第六条 确定供货清单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第七条 商务部根据第六条规定的原则和相关政策制订并发布《对外援助物资供货指导目录》,供受援方提出物资供货要求及商务部确定供货清单。 第八条 特殊情况下需要在《对外援助物资供货指导目录》以外确定供货清单的,商务部可以委托具有专业资质和能力的中介机构或企业作为援外物资项目配单承办单位(以下简称配单承办单… 第九条 配单承办单位应严格按照第六条规定的原则提出供货清单的建议,并对供货清单内容的准确性和适用性负责。 第十条 配单承办单位不得串通参与援外物资项目投标的企业提出对其他有效投标企业不利的供货清单,或提前向有关投标、议标企业泄露供货清单内容,或与供货厂商串通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一条 商务部将其确定的援外物资项目供货清单提交受援方确认。
第四条 目录 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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