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援助物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商务部将其确定的援外物资项目供货清单提交受援方确认。

在援外物资项目实施过程中,未经商务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供货清单内容。确需调整供货清单的,必须报商务部批准,商务部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需经受援方同意的,商务部应在受援方正式确认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