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援助物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 第六条

第六条 确定供货清单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在援款限额内,根据经济合理的原则满足受援方的基本使用要求;

不以任何形式排除或者限制竞争;

在同等适用情况下,优先选用原产于中国关税境内的产品;

除受援方有特殊要求外,选用可批量生产、质量可靠的产品。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与财产安全以及环境保护等强制性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