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援助物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 援外物资项目实施企业在援外物资项目实施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商务部将对该实施企业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以3万元人民币以下的罚款;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擅自变更投标或议标承诺;

将所承担的援外物资项目转包或违法分包;

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对外实施合同和投标或议标承诺的义务,严重影响援外物资项目的正常实施,对外造成不良影响;

严重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造成相关经济损失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

挪用援外资金从事与本项目无关的其他活动,影响援外物资项目正常实施;

采购列入不合格供货厂商名录的供货厂商的产品;

实施援外物资项目的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对外造成不良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