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对外援助物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对外援助物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 第三十三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参与援外物资项目邀请招标或议标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商务部将对该企业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以3万元人民币以下的罚款;已被选定为实施企业的,选定结果无效;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弄虚作假,获取不正当竞争优势; 相互串通,哄抬价格; 采取不正当行为,扰乱招投标秩序。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