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援助物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参与援外物资项目邀请招标或议标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商务部将对该企业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以3万元人民币以下的罚款;已被选定为实施企业的,选定结果无效;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弄虚作假,获取不正当竞争优势;

相互串通,哄抬价格;

采取不正当行为,扰乱招投标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