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援助物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 配单承办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商务部将对该配单承办单位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以3万元人民币以下的罚款:
配单的品名、技术标准、质量标准、供货数量、技术服务内容以及参考价格出现严重误差;
严重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配单原则;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串通有关投标企业提出对其他有效投标企业不利的供货清单,或提前向有关投标、议标企业泄露供货清单内容,或与供货厂商串通谋取不正当利益。
配单的品名、技术标准、质量标准、供货数量、技术服务内容以及参考价格出现严重误差;
严重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配单原则;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串通有关投标企业提出对其他有效投标企业不利的供货清单,或提前向有关投标、议标企业泄露供货清单内容,或与供货厂商串通谋取不正当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