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援助物资项目实施企业资格管理办法(2011年) 第三条

第三条 商务部负责援外物资项目实施企业资格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规定,承担援外物资项目实施企业资格认定和核验的初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