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对外援助物资项目实施企业资格管理办法(2011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对外援助物资项目实施企业资格管理办法(2011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