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援助物资项目实施企业资格管理办法(2011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援外物资企业发生以下事项变更,应当在有关工商行政管理机构办理完毕变更登记之日起1个月内向商务部申请变更备案;不需在工商行政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在实际变更之日起1个月内向商务部申请变更备案:

企业名称变更;

企业住所变更;

法定代表人变更;

注册资本变更;

企业类型变更;

出资人姓名或名称变更;

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