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援助成套项目管理办法(试行)(2015年) 第七十八条
第七十八条 项目的工程检查和验收分中期验收和竣工验收,由项目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项目主体工程已按设计要求完工,自检并经项目管理企业检查合格,相关技术资料已按本办法规定整理完毕的,经项目管理企业会同工程总承包企业向项目管理机构正式提交申请,可以组织中期验收。
项目全部工程已按设计要求完工,主要工艺设备或配套装备经联运负荷试运行达到功能要求或形成生产能力,自检并经项目管理企业检查合格,相关技术资料已按本办法规定整理完毕的,经项目管理企业会同工程总承包企业向项目管理机构正式提交申请,可以组织竣工验收。
如提交验收申请的项目经现场核查实际不具备上述规定的中期验收或竣工验收条件,项目管理机构不得组织验收。
对于投资限额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下、技术较为简单的项目,项目管理机构可不从国内派组进行中期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