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对外援助成套项目管理办法(试行)(2015年) 第十一章 对外援助成套项目管理办法(试行)(2015年) 第十一章 第十一章 中方代建项目检查和验收 第七十八条 项目的工程检查和验收分中期验收和竣工验收,由项目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第七十九条 项目管理机构应依法选定经商务部认定资格的顾问咨询单位组成验收专家组赴现场对项目进行验收,具体专家组组成人选由项目管理机构审定。 第八十条 在交付项目管理机构组织验收前,项目应按建设项目、单项工程、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和分项工程分为五个项目划分等级,完成质量检查并确认合格: 第八十一条 项目工程验收应依据政府立项协议、对外实施协议、内部承包合同和招投标承诺、工程设计文件和技术洽商以及合同约定的施工质量验收标准进行,按本办法规定的项目划分方式分级… 第八十二条 分项工程质量不符合有关行业质量验收标准合格的规定时,应进行及时处理,并按以下规定确定其质量等级: 第八十三条 项目工程验收应由验收专家组按以下规定程序进行: 第八十四条 验收专家组应根据验收结论现场编制中期或竣工验收报告,明确质量评定等级和专项评定结果,并对存在问题及后续工作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八十五条 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对工程质量验收过程中所发现的问题和验收报告提出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第七十七条 目录 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