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援助成套项目管理办法(试行)(2015年) 第七十一条

第七十一条 商务部按照“政策性保障、市场化运作”的原则建立健全项目的配套工程保险和责任保险制度。

工程保险用于分担不可抗力风险,由责任企业作为投保主体,责任企业和商务部为保险共同受益人,保险费用由商务部承担。超出工程保险以外的不可抗力风险,由相关责任企业承担。

职业责任保险用于承担项目勘察设计和项目管理的职业责任,由责任企业作为投保主体,商务部为保险受益人,保险费用由责任企业承担。

工程质量缺陷保险用于承担项目工程质量的无缺陷保证责任,由责任企业作为投保主体,商务部为保险受益人,保险费用由责任企业承担。

具体保险方案由商务部另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