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援助成套项目管理办法(试行)(2015年)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二条 除因受援方使用不当引致的质量问题外,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对其承包责任范围内的建成项目,在合理使用期限内终身承担无缺陷质量保证责任。
项目的无缺陷质量保证期自项目管理机构完成竣工验收且办理完毕对外技术验收手续之日开始起算,在正常使用条件下的分部分项工程的质量保证最低年限执行中国国家标准或受援国当地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以期限长者为准),中国国家标准或受援国当地法律法规无规定的,由项目管理机构与工程总承包企业在合同中约定。
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在提交项目竣工验收申请时一并向项目管理机构出具无缺陷质量保证书,明确项目各部分及设备材料的无缺陷质量保证范围、保证期限和相关的保修责任,制订并相应实施质量保修计划,至少在项目竣工后两年内现场留驻质量保修团队,确保质量保证期限内返工、返修所需人力物资等配套资源提供和及时抵达现场,并承担质量保修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