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援助成套项目管理办法(试行)(2015年) 第四十九条
第四十九条 承担项目工程勘察的企业应承担以下义务:
在依法取得的技术资质许可范围内开展工程勘察,不转包和违法分包;
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并结合受援方相关特殊技术要求实施工程勘察,对工程勘察成果的质量负责;
在做好勘察、测量、现场原位测试和室内试验等技术工作的基础上,结合工程特点编制工程勘察成果文件;
保证工程勘察成果文件全面、真实、准确,满足设计、施工和岩土治理的需要,并经注册执业资格人员签字确认。
在依法取得的技术资质许可范围内开展工程勘察,不转包和违法分包;
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并结合受援方相关特殊技术要求实施工程勘察,对工程勘察成果的质量负责;
在做好勘察、测量、现场原位测试和室内试验等技术工作的基础上,结合工程特点编制工程勘察成果文件;
保证工程勘察成果文件全面、真实、准确,满足设计、施工和岩土治理的需要,并经注册执业资格人员签字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