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援助成套项目管理办法(试行)(2015年)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 项目管理企业与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共同做好施工前现场准备工作。
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及时完成与受援方的施工现场移交、临时设施建设和工程用市政条件联接,并组织首批工程技术人员、施工机械机具和设备材料抵达施工现场。
项目管理企业应做好配合工作,及时派驻现场管理组并监督检查工程总承包企业的施工现场准备情况。
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及时完成与受援方的施工现场移交、临时设施建设和工程用市政条件联接,并组织首批工程技术人员、施工机械机具和设备材料抵达施工现场。
项目管理企业应做好配合工作,及时派驻现场管理组并监督检查工程总承包企业的施工现场准备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