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援助成套项目管理办法(试行)(2015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项目管理企业应成立项目现场管理组,对项目进行现场管理。现场管理组由负责设计管理、施工监管、质量安全控制以及对外协调的专业工程技术人员组成,具备现场审批施工图纸、全过程质量安全监理以及代表项目管理机构与受援方进行对外实施协议协调履约的能力。其中,组长应具备设计咨询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二级以上注册建造师资质或施工监理执业资格及工程项目管理经验。项目管理企业现场管理组的人员组派由项目管理企业提交项目管理机构批准,并报驻受援国使领馆经商机构备案。

工程总承包企业应成立国内后勤组和施工技术组分别负责对项目的国内支持服务和现场施工组织管理。施工技术组至少由组长、总工程师、质量员、安全员和其他相关专业工程技术人员组成,其中,施工技术组组长应具备二级以上项目注册建造师和工程项目管理经验,质量员和安全员应具备国内建设主管部门批准的岗位执行资格和从事相关工作经验。施工技术组组长及主要人员由工程总承包企业提交项目管理企业批准,并报项目管理机构和驻受援国使领馆经商机构备案。

项目现场管理组和施工技术组实行组长负责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