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援助成套项目管理办法(试行)(2015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在选定工程总承包企业时,项目管理企业应配合项目管理机构制定资格审查和招标方案并提供配套技术文件、对招标方案和配套技术文件进行技术性复核和澄清、组织推荐中标候选单位的承诺性答疑并就确定中标条件提出咨询意见。

项目管理企业应在履行配合招标职责过程中遵守关联回避、充分披露和合理谨慎的原则,对所提供的意见承担法律责任并纳入职业责任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