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对外援助成套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试行)(2006年) 第二章 对外援助成套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试行)(2006年) 第二章 第二章 勘察设计企业的安全责任 第六条 援外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应当依照国家有关工程勘察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进行援外工程勘察,提供的工程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援外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 第七条 援外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在援外工程设计中必须根据政府间立项协议、工程勘察文件和援外工程设计合同的约定进行工程设计,除与受援方另有特殊约定外,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 第八条 援外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在援外工程初步设计或者施工图设计说明中必须编制安全专篇。 第五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