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对外援助成套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试行)(2006年) 第二章 勘察设计企业的安全责任 第六条 对外援助成套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试行)(2006年) 第六条 第二章 勘察设计企业的安全责任 第六条 援外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应当依照国家有关工程勘察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进行援外工程勘察,提供的工程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援外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 援外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在进行勘察时,应当严格遵守勘察作业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 第二章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