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援助成套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试行)(2006年) 第五条

第五条 承担援外工程实施任务的勘察设计企业、设计监理企业、施工企业和施工监理企业(以下统称为援外工程实施企业)必须遵守本办法的各项规定及受援方当地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保证援外工程安全,承担援外工程的安全责任,不得转包和违法分包援外工程。

经商务部同意进行分包的,援外工程实施企业和分包企业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