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援助成套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试行)(2006年) 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八条 对于重大援外工程,商务部应派包括相关专家在内的监督检查组对施工企业、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监理企业及派出机构现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在必要时,对于重点项目和其他特殊敏感项目,商务部可以结合项目其他工作检查组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组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调阅被检查单位有关安全生产的一切文件资料;
进入施工现场检查所有的生产、生活场所和设施;
纠正现场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各项行为;
责令排除现场安全事故隐患;在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暂停施工并临时撤离作业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