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对外援助成套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试行)(2006年) 第三章 设计监理企业的安全责任 第十条 对外援助成套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试行)(2006年) 第十条 第三章 设计监理企业的安全责任 第十条 援外工程设计监理企业及其委派的监理人员应当依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项目的法律、行政法规、设计规范和强制性标准,通过分阶段设计审查和过程监管严格控制援外工程设计文件的安全保障度和设计质量。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