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援助成套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试行)(2006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在分阶段设计审查过程中,援外工程设计监理企业及其委派的监理人员必须对援外工程设计文件进行安全专项审查。
安全专项审查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审查结构设计的安全性。对于已经进行模型安全试验的,应当审查确认安全试验结果;对结构设计方案不可靠或没有按规定进行模型安全试验的,应当要求补充进行模型安全试验并审查确认安全试验结果;对于维修、改扩建工程(含拆除工程),必须履行原建筑物或构筑物结构安全性鉴定文件的审查确认程序。
审查各专业设计内容是否符合工程建设项目强制性标准。
审查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技术措施的可靠性和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