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对外援助成套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试行)(2006年) 第三章 设计监理企业的安全责任 第九条 对外援助成套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试行)(2006年) 第九条 第三章 设计监理企业的安全责任 第九条 援外工程设计监理企业及其委派的监理人员应当依据国家有关工程勘察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对援外工程勘察设计企业提交的工程勘察文件进行审查,确认其是否满足援外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 未经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格的工程勘察文件不得作为援外工程设计的依据。 第三章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