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技术援助项目管理办法(试行)(2015年) 第四十条

第四十条

技术援助项目项下附带工程应当坚持基本建设程序,按照“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组织实施,具体承包模式、实施程序和管理要求参照《对外援助成套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执行。

技术援助项目实施单位对附带工程的进度、质量、安全和投资控制承担总承包责任。如将附带工程整体或部分任务委托分包单位进行实施的,承担附带工程勘察设计任务的企业对勘察设计的质量、进度、安全生产及项目投资控制负连带责任;承担附带工程建设任务的企业对附带工程建设所涉及的质量、进度、安全生产以及工程建成后的质量保证和配套技术服务负连带责任。

承担附带工程管理任务的企业应当对附带工程勘察设计及工程建设全过程进行协调、控制和管理,并对涉及的质量、进度、安全生产及投资控制负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