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技术援助项目管理办法(试行)(2015年) 第三十九条

第三十九条 除第三十八条规定情形外,技术援助项目附带工程由技术援助项目实施单位依法组织实施或委托受援国当地有技术能力的中资单位或当地工程承包商组织实施。

其中,对于技术援助项下一定规模以上附带工程,即投资规模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不足1000万元人民币的附带新建工程,项目管理机构应依据援外项目采购规定的程序,从具备援外成套项目实施企业资格的单位中择优选定项目管理公司承担附带工程管理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