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技术援助项目管理办法(试行)(2015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技术援助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切实保障技术援助专家的待遇,包括在受援国执行技术援助任务期间的国内职位、岗位、职称待遇、工作保障和社会福利待遇不变,充分享有技术援助专家的国外津贴、艰苦地区补贴、医疗费用、休假、境外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及食宿、办公、交通等在国外履行公务所必需的工作和生活条件等。
驻受援国使领馆经济商务机构应当协助技术援助项目实施单位,督促受援方根据政府间协议或对外实施协议的规定,为技术援助专家提供出入境、当地居留和执行援助任务的便利,并保障技术援助专家的人身和财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