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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承包工程资格管理办法(2009年) 第七章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获得对外承包工程资格的单位,可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按照本办法关于资格申请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申请换领《资格证书》。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调整范围不包括机电产品及大型机械和成套设备出口。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商务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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