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对外承包工程资格管理办法(2009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对外承包工程资格管理办法(2009年) 第二十三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商务主管部门和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对外承包工程资格许可和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七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