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承包工程资格管理办法(2009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获得对外承包工程资格的单位,可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按照本办法关于资格申请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申请换领《资格证书》。

前款所称单位在申请时达不到本办法规定的相应条件的,商务主管部门应责令其在本办法施行之日起3年内整改,并在其《资格证书》上注明有效期为3年。

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资格证书》换证和变更信息告知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