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2012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2012年) 第四十一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缴存或者补足备用金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吊销其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 被引用 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外派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条 目录 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