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2012年) 第四十条

第四十条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务主管部门吊销其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以商务、旅游、留学等名义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

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

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从事与赌博、色情活动相关的工作。